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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问答如何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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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在执业实践中,我们产生了以下疑问:1、如何证明债权转让告知义务的履行?2、为促使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通知债务人时,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商业实践中,债权转让通知关系到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生效,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处置债权时的重要步骤,在商业保理及资产证券化等多样化融资途径中亦很常见。本文作为债权转让问答系列文章,将讨论以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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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条的意思是否是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不生效?????????????????????

不是这个意思。债权转让仍然生效,但是由于没有通知到债务人,暂时不对债务人生效。债权转让双方系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方而非被通知方,即使未通知到债务人,亦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对出让人和受让人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南平市建阳区华恒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法民申号)

首先,华恒公司主张华融公司未尽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意在证明《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而华恒公司的起诉请求是解除该协议,即以该协议有效为前提,华恒公司曾依据该协议向厦门中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亦表明其认可该协议有效。华恒公司又主张该协议无效,已超出诚信诉讼应有之义。本院询问时,华恒公司称《债权转让协议》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其次,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无证据表明相关债务人对《债权转让协议》的通知提出异议。而华恒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系该协议的当事方而非被通知方,即使未通知到债务人,亦不影响该协议对华恒公司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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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后,若未获取债务人的回执,是否会导致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生效?????????????????????

债权转让通知回执是证明已将债权转让事宜告知债务人的一种凭证。在司法实践中,若债务人没有出具回执,而当事人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证明告知义务的履行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

二、关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登报公告适用主体和条件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转让债权不需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为债权转让事实的告知,是否通知债务人决定了转让行为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进一步决定债务人应向谁履行义务等,一方面尊重了债权人对权利处分的自由,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债务人的利益。目前的法律规定对通知仅有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对于通知的主体、通知的方式等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也产生一些争议。部分观点认为,债权人可以口头、书面、电子及其他能够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方式来履行通知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受让不良债权的普通民事主体原则上不适用公告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但实践中也不应排除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通知的情况下,参照民事送达的有关规定,以公告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当然,在当事人因为通知发生争议时,通知人应当对是否已履行通知义务进行举证。按照上述纪要的规定,在诉讼案件和申请变更执行人的审查案件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具体向原债权银行、原申请执行人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原申请执行人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司法实践中,也认可原告起诉状的送达一定意义上作为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因此,对通知的形式,最核心的还是要从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的目的角度来把握。从债务人的角度看,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发生履行的效力,可以以其实际知道债权转让之日起负履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着手研究起草有关不良资产转让的司法解释,对登报公告等方式的限制也予以了着重考虑,拟对公告方式设置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在限制和允许之中寻找合理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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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必须由债权出让人出具?债权受让人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一般应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但在原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同样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法民申号)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一般应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但在原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同样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本案涉债权的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为关联公司,且原债务人未提出异议,故如上所述,《补充协议三》可以视为对博隆数据公司的通知,华融深圳公司有权向博隆数据公司主张权利。即使博隆数据公司提交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债权转让确认协议》签订时间与华融深圳公司用章时间不一致,可能存在事后补盖华融深圳公司公章或者《债权转让确认协议》签订时间在后的情况,也不能否定华融广东公司与华融深圳公司达成了真实有效的债权转让合意,且已通知了债务人博隆数据公司。故即使《债权转让确认协议》不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本案其他证据,也足以认定博隆数据公司知悉案涉债权转让行为。因此,原审对该事实的认定并不缺乏证据证明,博隆数据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材料也无法否定债权受让人华融深圳公司对债务人博隆数据公司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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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有哪些证明方式?????????????????????

拟证明告知义务的履行,并不拘泥于特定的形式,而是应该从事实角度把握告知义务的履行与否。常见的证明方式包括邮寄凭证、通知回执、登报公告凭证、原告起诉状送达凭证、债务人履行抗辩权等。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南平市建阳区华恒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法民申号)

华融公司于年1月8日在《东南快报》(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债权转让公告》,载明华融公司已将其对三明鑫隆化工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65元及利息和相应从权利转让给华恒公司,已履行了约定的公告通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西安市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法民申号)

一、关于本案是否系债权转让合同关系的问题。《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债权已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并已公告通知债务人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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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回执,在商业实践中,如何适用?????????????????????

一般情况下,通知回执对于证明告知义务的履行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发生诉讼时,降低了债务人以未被通知抗辩的可能性。债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可以根据回执获取难度、替代性方案的可行性及潜在风险、相应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等因素,衡量获得通知回执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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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有哪些必备的内容?????????????????????

为使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债权转让通知书》应明确以下事项:

标的债权:尤其是在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笔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时候,应通过释明原合同标号、标的债权金额等因素,明确标的债权。

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应写明原债权人将标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意思表示及生效时间。

受让人:明确受让人的身份信息及收款信息,既完善了债权转让的告知义务,又便于债务人日后直接向受让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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